东岳硅材(300821) -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山东东岳有机 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告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