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New EastNew East(SH:603110)2025-12-03 10:16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第一条 为保证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新东方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