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301611)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马宇曈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告了《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现根据前述《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 [2025]020074 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