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独立董事中至少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