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审计机构行为,确保公司聘用 合格的审计机构,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 "审计机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视重要性程 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审 计机构,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