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 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