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