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68865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同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