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00255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 司,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南方精工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