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00255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 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