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00255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