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30162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 | |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