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300564)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 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