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002062) -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12月)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 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