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00206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