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30016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 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 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 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应 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