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300517)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