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