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独立董事制度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安 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海安橡 胶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