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300283)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温州 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 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