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300283) - 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前,新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应填写《印章启用留样登记表》, 新印章戳记留样,完成审批流程后,交由法务部存档。 第七条 各式印章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枚,确因业务需要加刻的,根据本制 度规定申请加刻,并加以编号区分。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的刻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上 市公司运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销售 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手签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工会印章、 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法务部统一归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 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未经审批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者,一经发现必追 究其责任。因私刻印章对外造成法律纠纷或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申请刻制印章的所在部门负责填写《印章刻制 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