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00287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职责: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