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603100) - 川仪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重庆 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 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下同)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