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升股份(60341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友升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