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升股份(60341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友升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