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雪林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 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滁州多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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