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60517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 则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1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亚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