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000020)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 会议的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