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30025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并决定以下三种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将股份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