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30105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