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30105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分公司、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