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30069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