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68879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纳大 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