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688799)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 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 1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 1 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