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603055) -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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