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0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陈张达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就上市公司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 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特别说明或已完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