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60319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1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 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