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60319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 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