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60319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 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