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60084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