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00276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ZCIGCZCIGC(SZ:002761)2025-12-10 12:18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 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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