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30028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