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30028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飞 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 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长应当根据提案内容,视需要征 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