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该董事的辞职应当在改选出的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