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002556) -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 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更 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 文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 替换。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