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磁材(60307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