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0012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AVCiTAVCiT(SZ:001229)2025-12-12 09:02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需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 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