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30054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