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和集团(00513) - 延迟寄发通函及延长最后日期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準 確 性或 完整 性 亦不 發 表任 何聲 明,並 明 確表 示,概 不對 因 公告 全部 或 任何 部 分內 容 而產 生或 因 倚賴 該 等內 容而 引 致的 任 何損 失承 擔 任何 責 任。 延遲寄發通函 及 延長最後日期 謹此 提 述恒 和 珠寶 集團 有 限公 司(「 本公司 」)日期 為 二零 二 五年九月二 十三 日 及二零二五 年 十月 十五 日 的公 告( 統 稱「該等公 告 」),內容 有 關出 售 大盈 有限 公司 全 部股 權 之公 告。除 另 有界 定 外,本公 告 所用 詞 彙與 該 等 公 告所 界 定者 具有 相同 涵 義。 延遲寄發通函 延長最後日期 根據 買 賣協 議(經 補充 協 議修 訂 及補 充),達 成 先 決條 件之 最 後日 期 原定 為二 零 二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日,且 買 方有 權 通 過向 賣 方發 出 書面 通知 以 延長 該 最後 日期 。 為預 留 更多 時 間以 滿足 相 關先 決 條件,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