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300026)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 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 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 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 第四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 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多名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